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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反被“捕”!真“刑”!

2024-05-09 02:34:02 来源:锡林郭勒政法   责任编辑:锡盟长安网

  一直以来,阿巴嘎旗公安局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牵引,创新生态警务模式,坚持常态巡防、宣教并举、重拳出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织密野生动植物保护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近日,阿巴嘎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

  4月27日,阿巴嘎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洪格尔高勒镇巴彦布日都嘎查河边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鸿雁死体,身上有弹孔,疑似有非法捕猎、偷猎行为。

  案发后,阿巴嘎旗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召开案情分析会,分管领导随队作战,定思路,定措施。秉持“以快制快、精准出击”的理念,抽调刑侦大队、别力古台镇派出所、警务支援大队等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经分析研判后,专案组迅速前往锡林浩特市将嫌疑人吉某抓获。在办案民警的劝说下,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于4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涉案枪支1支、涉案子弹3发,犯罪嫌疑人吉某、卜某、王某3人对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已被阿巴嘎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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